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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发布时间:2020-10-19
重磅发布!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表决通过!12月1日实施
历经三次审议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,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出口管制法包括总则,管制政策、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,附则等五章,共49条。
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,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。实施出口管制,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。
关于出口管制范围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,这部法律:
一是确保管制物项全覆盖,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、军品、核外,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,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“货物、技术、服务等”均纳入管制物项;同时,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;
二是确保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,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,以及中国公民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,均受本法约束。
三是规定对等采取措施,根据法律,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,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。此外,法律还对出口管制清单、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,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,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。
上世纪90年代末,根据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,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、核出口管制条例、军品出口管理条例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、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、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,但出台时间较早、立法层级不高且相对分散。
王瑞贺表示,出口管制法是根据形势变化,在总结出口管制经验基础上,借鉴国际通行做法,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的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,将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征求意见稿还曾包括一条“对等原则”,即任何国家(地区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的,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该国家(地区)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在近日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,有意见提出,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,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,除给予行政处罚外,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此,草案三审稿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吕薇委员说,考虑到疫情以后要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出口经营发展的需要,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“情节严重”的前提,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改为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,情节严重的,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,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”。她认为,第三十八条已经作出了罚款的处罚规定,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止出口权五年是一个比较重的处罚。因此,建议在这里加一个“情节严重”的前提,比如说两次以上重复违反,就可以五年之内不允许出口申请。